师德建设

晋江市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规定(试行)

2019-12-25 09:29:5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师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教师队伍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严禁中小学校和在职中小学教师有偿补课的规定》《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关于加强和改进新时代师德师风建设的意见》《泉州市教育局治理中小学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制度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中小学教师是指我市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机构以及教师进修学校、教研师训、电化教育等机构的教师。

 

第二章 违规行为

第三条 应予处理的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如下: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及其他场合有损害党中央权威、违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言行。

(二)传播、散布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参与社会传销、邪教、封建迷信等有损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组织或活动的;违反教育与宗教相分离的原则,在教育教学和学生管理活动中传播宗教思想,诱导学生参加宗教活动。

(三)通过课堂、论坛、讲座、信息网络及其他渠道发表、转发错误观点,或编造散布虚假信息、不良信息,或故意散布有损学生、家长、同事及学校名誉言论的。

(四)违反教学纪律,敷衍教学;或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学校工作安排,擅自停课、缺课或擅离职守;在工作期间玩忽职守、消极怠工,或从事与教学无关行为、影响教学的。

(五)讽刺、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虐待、伤害学生。

(六)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面临危险时,不顾学生安危,擅离职守,自行逃离。

(七)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有任何形式的猥亵、性骚扰行为。

(八)在招生、考试、推优、保送及绩效考核、岗位聘用、职称评聘、评优评奖、教育教学研究等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成果的。

(九)索要、收受学生及家长财物或参加由学生及家长付费的宴请、旅游、娱乐休闲等活动,向学生推销图书报刊、教辅材料、社会保险或利用家长资源谋取私利。

(十)擅自从事影响教育教学本职工作的兼职兼薪行为;或未经批准在工作日从事兼职取酬行为;或违规经商办企业,参与非法集资、非法借贷款活动的。

(十一)组织、参与有偿补课,或组织学生参加以营利为目的表演、竞赛活动,或为校外培训机构和他人介绍生源、提供相关信息,泄露家长信息。

(十二)在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或其他机关、企事业单位闹事或寻衅滋事的;或以非法方式表达诉求,干扰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损害学生利益、毁损学校名誉和教育形象;或蓄意挑拨、煽动或组织教职工无理上访的;或恶意挑拨、中伤干群、同事、家校关系的。

(十三)义务教育阶段教师动员、逼迫学生转学、休学或退学,导致学生流失的。

(十四)幼儿园教师采用学校教育方式提前教授小学内容,组织有碍幼儿身心健康的活动。

(十五)其他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

第四条 本规定所称有偿补课行为是指在职教师以学生为对象从事课外辅导、补习、托管等有偿服务行为。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礼品礼金等财物及其他不正当利益均属有偿范围。中小学在职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视为从事有偿补课:

(一)以本人或以他人名义擅自举办各类收费培训班、补习班、辅导班、提高班的;或参加其他教师、家长、家长委员会等组织的有偿补课、有偿家教等行为的;或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有偿补课。

(二)在校外举办培训机构的;或与校外培训机构等联合进行有偿补课。

(三)在校外培训机构、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等单位兼职从事管理工作、学科类教学、文化科补习、兴趣特长班辅导等的。

(四)为乱办班、乱补课提供场所和组织生源的;或为校外培训机构有偿补课提供教育教学设施或学生信息。

(五)强迫、动员、诱导、暗示或推荐自己所教学生参加自己或亲属(指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以下同)举办的各类收费辅导班的(亲属举办的各类收费辅导班中,如有所教学生3名及以上参加的,视为推荐学生)。

(六)在本人住房、租借房屋及其他场所给学生授课或辅导,或以辅导为名、私自延长学生在校时间并牟取利益的;或为学生提供家庭寄宿式辅导、补习活动、托管或请人帮忙托管的;或为亲属有偿托管介绍生源的(亲属举办有偿托管中,如有所教学生3人及以上参加的,视为介绍生源)。

(七)利用网络、QQ、微信等方式组织、参与授课牟取利益的。

(八)利用职务之便,强制、动员、诱导或暗示学生到指定书店购买教辅材料的。

(九)通过校外培训机构发布从事补课的招生广告的。

(十)其它以营利为目的的补课、辅导、办班、托管等,以及按照相关规定应当认定为有偿补课的其他行为。

在职教师对学生无偿开展课业辅导或为亲戚朋友提供托管服务的,人数应控制在2人及以下;超过人数的,须事先向学校申报备案。超过人数且未向学校申报备案的,均认定为有偿补课。

 

第三章 违规处理及权限

第五条 本规定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在职教师凡有违反以上行为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一)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是中共党员的,同时按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二)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为不得少于24个月;同时视情节轻重予以免除职务、调低聘用职称岗位、师德考核不合格、扣减年度季度绩效工资、调离原学校。

第六条  在职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

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被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学校(单位)查实的,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清退违规所得费用,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或其他处理。政纪处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他处理按如下处理。

(一)情节较轻的,一经查实,给予批评教育,扣减当季度绩效工资。

(二)情节较重的,一经查实,给予诫勉谈话,扣减当年度、当季度绩效工资,取消24个月内评奖评优的资格。

(三)情节严重的,一经查实,给予责令检查,扣减当年度和全年季度绩效工资,当年度师德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调低聘用职称岗位一个等级,取消36个月内申报高一级职称资格并不得聘任高一档职称岗位。

(四)情节恶劣的,一经查实,给予通报批评,扣减当年度和全年季度绩效工资,当年度师德考核、年度考核不合格,调低职称岗位二个等级,取消36个月内评奖评优的资格,取消36个月内申报高一级职称资格并不得聘任高一档职称岗位。

第七条  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行为的处理

在职教师有本规定第四条规定情形的有偿补课,被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学校(单位)查实的,责令其停止违规行为,清退违规所得费用,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分或其他处理。政纪处分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其他处理按如下处理。

(一)人数较少(5人及以下)、情节较轻、影响较小的,当事教师能对从事有偿补课所造成的危害有正确认识,自觉停止有偿补课行为,全部退还违规所得,一经查实,由学校(单位)对当事教师给予扣除当季度绩效工资,给予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的资格。

对于人数较多(5人以上、10人及以下)、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一经查实,由学校(单位)对当事教师给予扣除全年季度和年度绩效工资,对当事教师给予党纪政纪轻处分,当年度师德考核、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

对于人数及多(10人以上)、情节严重、影响较坏的,一经查实,由学校(单位)对当事教师给予扣除全年季度和年度绩效工资,对当事教师给予党纪政纪重处分,当年度师德考核、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情节恶劣、影响极坏的,给予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

在职教师因有偿补课被处分后不思悔改,再次参与有偿补课(不设期限),一经查实,给予从重处理;被给予开除处分的,不得重新被聘为本市公办、民办学校教师。

(二)学校(单位)中层及以上干部从事有偿补课的,除按规定处理外,根据管理权限,由主管部门或学校(单位)给予免去中层及以上职务。

(三)合同教师、学校自聘人员或见习期、试用期未满的新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直接解除聘用合同。

(四)一级达标学校、市直学校、市区镇区学校、实验性小学、中心小学教师从事有偿补课的,一律调离本校且不得到以上类型学校;其中,职业学校专业课教师视专业情况实施。

(五)对存在下列严重违纪、败坏师德行为的教师,应从严从重处理,给予降低岗位等级及以上处分,直至给予开除处分。

1.屡教不改,经查实多次从事有偿补课的;

2.组织自己任教学生参加有偿补课、有偿家教并收取补课费的;

3.打击报复不参与有偿补课学生的。

第八条 给予教师处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单位)提出建议,市教育局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市教育局备案。

(二)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处分,由所在学校(单位)提出建议,市教育局决定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单位)提出建议,市教育局决定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单位)决定并解除其聘用合同,报市教育局备案。

(四)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等方面资格的其他处理,按照管理权限,由教师所在学校(单位)或市教育局视其情节轻重作出决定。

 

第四章 处理程序

第九条 学校(单位)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教师存在违反第三、四条列举行为的,应当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教师的陈述和申辩,听取学生、其他教师、家长委员会或者家长代表意见,并告知教师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对于拟给予降低岗位等级以上的处分,教师要求听证的,拟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应当组织听证。

第十条 给予教师处理,应当坚持公平公正、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十一条 处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教师本人并载明认定的事实、理由、依据、期限及申诉途径等内容。

第十二条 教师不服处理决定的,可以向市教育局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市教育局的上一级行政部门提出申诉。

对教师的处理,在期满后根据悔改表现予以延期或解除,处理决定和处理解除决定都应完整存入人事档案及教师管理信息系统。

 

第五章 处理结果使用

第十三条 受政纪、党纪处分者,其工资待遇、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年度考核、教师资格注册等按照法律法规或制度规范处理。受其他处理者,其工资待遇、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年度考核、教师资格注册等按《处理决定》执行。处分和其他处理期间不能参加各类评优评先和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享受政府特殊津贴者、特级教师、优秀教师、正高级教师、教坛新秀、教学能手和教学名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等各级各类名教师(含后备人选、培养对象)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按程序取消或者建议有关部门取消其荣誉称号或任职资格(培养资格)。

第十四条 教师被依法判处刑罚的,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教师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学校(单位)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管理职责,有下列情形的,市教育局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纪律处分和组织处理等方式严肃追究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影响的,取消学校(单位)年度内评先评优资格或者撤销相关荣誉称号,取消学校(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学年度内评先评优资格,直至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

(一)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日常教育不到位,师德失范问题排查发现不及时;

(二)对已发现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置不力、方式不当或拒不处分、拖延处分、推诿隐瞒的,或已作出的师德失范行为处理决定落实不到位,师德失范行为整改不彻底;

(三)多次出现师德失范问题或因师德失范行为引起不良社会影响;

(四)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

第十六条  学校(单位)不履行有偿补课治理职责,对学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

(一)学校(单位)是治理有偿补课的责任主体,应对接到举报的线索立即调查。调查属实并做出处理的,对学校(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不作问责处理;对不认真查证、不按规定处理的,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内评先评优资格乃至撤销相关荣誉称号。

(二)学校(单位)主要负责人(含行政主要负责人、党组织主要负责人)是治理有偿补课工作的首要责任人。非本学校(单位)查实存在有偿补课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应接受相应问责。一学期内查实有1起在职教师有偿补课的,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提醒谈话;一学期内查实有2起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学年度不得评优评先;一学期内查实有3起及以上的,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情节恶劣、影响极坏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学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并根据情节依照规定进行问责。

第十七条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社会培训机构聘用在职教师从事有偿补课行为的,由市教育局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纳入年度考核业绩、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处理。

第十八条  在职教师有违反职业道德行为迹象但未查实的,实行违反职业道德行为预警登记制度,下发提醒通知单,并作为今后监督管理的重点对象。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以往相关规定自行终止。如上级出台相关规定的,则从其规定。

第二十条  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晋江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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