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建设

晋江市晋兴职业中专学校章程

2017-12-26 09:09:24


晋江市晋兴职业中专学校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的需要,深化职业教育改革,进一步规范学校管理,全面提高学校管理水平、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促进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是晋江市晋兴职业中专学校;英文译为JINJIANG JINXING VOCATIONAL SCHOOL;地址为福建省晋江市磁灶镇张林西环路292号;邮政编码为362214。

第三条  学校由晋江市人民政府举办,经晋江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业务主管单位是晋江市教育局。学校为实施三年制(职业中专学校)教育的全日制公办教育机构,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学校根据社会需要、上级计划和办学条件,确定办学规模为70个班级,3600人。

第四条  学校申请设立登记时的开办资金为人民币3530万元。学校具体经费来源包括财政补助收入、预算外收入等。

第五条  学校办学宗旨是深入贯彻党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树立现代职业教育办学理念,放眼晋江和海峡西岸经济区经济社会发展,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驱动,突出“好就业,能升学”。

第六条  学校发展目标是以“福建省首批中职教育改革发展示范校”建设为抓手,全面加快学校各项工作进展,加强学校内涵建设,树立“精心、精细、精品”的工作理念,致力于构建“智慧型、书香型、数字化”校园,做精、做特、做活职业教育。

第七条  学校学生培养目标坚持“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以能力为本位、以质量为核心”的办学方针,坚持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服务地方经济为抓手,围绕“育人为本,质量求存,开拓创新,凸显特色”的专业建设思路,秉承“一年成人、两年成型、三年成才”的育人理念,实行“分段推进、分层培养、工学交替”人才培养模式,致力于培养“就业有优势、升学有保障、创业有基础、发展有潜力”的高素质中等职业技术人才。

第八条  学校教师发展目标立足“人才强校”、“教师是学校发展第一资源”思想,重视教师的专业素养提升,力争构建一支和谐合作、敢于担当、善于管理、业务精良、有强烈的改革愿望、特别注重专业发展的教师队伍。

第九条  学校坚持“一班一特色 一师一品牌 一生一专长”的办学特色,以“厚德弘毅 笃学 力行”为校训,确定校徽为星耀职教,确定《扬帆向前》为校歌。每年11月16日为校庆日。

第二章  学校内部管理体制

第十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学校,全面负责学校教育及行政工作,按照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评估、检查、审计和监督,接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  校长依法行使下列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以及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决定和指示;

(二)组织起草学校章程、发展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三)组织制定规章制度、工作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检查和评价;

(四)拟定校内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聘任与解聘中层干部;

(五)负责学校日常事务管理,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重大事项;

(六)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七)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不断提高队伍的整体素质;

(八)依照法律和学校规定对教职工和学生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九)拟定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管理、使用校舍设施和经费

(十)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十一)协调学校与政府、社区、家庭等方面的关系,为学校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

第十二条  学校依照上级规定设立党支部,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等组织的作用。

学校党组织在学校中发挥政治核心作用,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加强对学校教师的教育、管理,监督教育方针的全面贯彻执行,保障学校工作的健康运行。

第十三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的教职工代表大会,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建立教育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  学校依据规定设置办公室、政教处、教务处、实训处、保卫处、总务处等职能处室。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人事管理、公文处理、组织会议、信访处理、信息调研、档案管理、组织重要活动、综合管理服务;政教处负责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和管理;教务处行使学校教学行政管理、运行管理、教学质量管理、师资管理及科研学术管理等职能;实训处负责实训课管理教学督查学生见习实习工作负责实训室、校内实习基地、校外实习基地建设与管理,兼招生工作;保卫处负责学校治安综合治理的日常工作;总务处是服务全校师生员工工作、学习、生活的后勤管理职能部门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上级精神,与晋江市华侨职业中专学校联合开展集团化办学。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和办学特色,设置学校董事会,制定《晋兴职校董事会章程》,章程明确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健全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制度。学校重大事项应在党政主要负责人酝酿提议、充分调研与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党政联席)、校务会审议,经集体讨论决定并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信息公开制度。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师、学生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同时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学校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学校建立档案室,加强各类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第十八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教师和学生申诉处理组织,明确受理申诉的部门和程序,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根据聘用合同法建立健全劳动争议调解小组,就人员的聘用、待遇、奖惩等方面产生的争议进行调解,当事人对劳动争议调解小组提出的调解意见不满意的,可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制定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校舍、交通、消防、饮食卫生、健康、治安以及教育教学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学生意外伤害校方责任险,鼓励学生自愿参加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生校园意外伤害事故,立即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依法进行善后处理。

第二十条  学校依法制定校务公开制度,接受教育、财政、税务、审计、监察等政府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专业教学部、教研组、专业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体制。

第二十二条  认真贯彻《中小学德育规程》,根据学生的身心特点、思想实际和理解接受能力,构建德育目标体系,突出强调生命教育与公民意识教育建立健全学校、家庭、社会合力育人机制,优化德育活动过程,努力拓展德育途径,更好地促进青少年学生全面健康成长。

学校依据《晋兴职校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学生社团指导教师管理办法》开展学生社团活动。学校每年组织开展校园科技文化艺术节、趣味运动会、校园田径运动会和各种学生文体活动,丰富校园文化生活。

第二十三条  学校贯彻国家课程、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三级管理体制,认真执行国家和地方课程计划,遵循课程改革原则,全面安排基础性课程和拓展性课程,积极开发校本课程,逐步形成具有本校特色的课程体系。学校创新专业建设模式,紧跟区域经济、紧贴市场需求、对接海西产业,专业设置与“市”俱进。专业与产业对接,人才与需求对接。学校创新合作办学模式,率先引入行业指导机制,与省市相关行业协会开展合作办学。形成行业协会搭台、校企双方唱戏、多方联动互动的合作办学平台。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和劳动技术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学校创新人才培养模式,建立“校园模拟公司”“专业联合实训中心”,实行“模拟公司管理制”“多专业联合实训法”,校园模拟公司机构、职务、运作全部仿照真实公司情景设置。专业联合实训形成项目驱动、专业联动、学生互动的要机制。

第二十四条  学校组织教师积极推进教学改革,探索符合素质教育要求的各种教学模式,逐步形成学生主动参与、合作交流的适合学生的学习方式,努力提高学生的学习能力,为学生的终身发展打下扎实的基础。

第二十五条  学校严格执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组织教学质量评估活动。按规定组织好教学质量检查、考试及各学科的毕业考试和考察。 学校不单纯以学习成绩评价学生,不以学生考试成绩作为衡量教学质量、评定教学工作的唯一标准。

二十六 学校与当地优势产业企业合作,共建校内外实训基地。学校投入巨资建设校内实训基地,并引进企业闲置设备加强重点专业实训基地建设。

二十七 学校不断辐射办学功能,为各行各业提供人力资源培训服务,为地方经济发展服务,为社会劳动力实现终身教育服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加强招生就业指导工作,加强毕业生就业、创业服务工作,建立毕业生联系档案,做好毕业生安置、跟踪调查就业反馈信息,及时协调解决毕业生与就业单位的劳动争议等相关问题,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九条 学校积极推行学历证书与职业资格证书的“双证书”制度,建立技能鉴定站,组织学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开展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四章   教职工管理

第三十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实行学校用人制度。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对教职工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聘任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实行岗位管理。

第三十一条  教师承担教书育人的职责,负有培养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提高综合素质的使命,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三十二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三十三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教师应当遵照《中小学班主任工作规定》,履行职责,完成任务,享受相应待遇与权利。

第三十五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和奖惩的基本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的首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批评教育和惩处。有违约情节的,违约方须依据聘用合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学生管理

三十七  凡按有关规定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学校建立健全学籍管理制度。

第三十八条  学生享有国家法律和学校规章规定的权利,享有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利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等权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按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生应履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规定的义务,履行维护学校名誉和利益、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等义务。

第三十九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个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中小学生守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以及学校规章制度的学生予以批评教育,并可对情节严重者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十条  学校建立学生会组织,保障学生的自主管理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生干部一般通过民主选举产生。

学校支持学生自治,鼓励学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培养现代公民素养与健康人格。学校成立学生校长助理办公室,设立学生校长助理,组建学生事务服务中心,鼓励学生充分发挥主人翁意识,积极投身到学校教育教学、管理等工作中,为不断推进学校教育教学改革、促进学校科学发展做出应有的贡献。

第六章  资产管理与后勤保障

第四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并接受政府职能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查监督。

第四十二条  学校的校舍、土地资源、设备设施和无形资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校履行资产管理职责,依法追究侵权者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学校严格执行收费政策,规范收费行为,按照有关部门确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各项收入按照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法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建立健全受赠财产的使用制度,加强对受赠财产的管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四十五条  学校遵循民主、公开、自愿的原则,组织家长选举成立学校和班级家长委员会,履行参与学校管理、参与教育工作、沟通学校与家庭等职责。

学校建立与家长委员的联席会议制度,通报学校发展规划及其进展、教育教学工作情况,听取家长委员会的意见和建议,取得支持和帮助。

第四十六条  学校依靠家长委员会办好家长学校,制定教学计划,有计划地普及家庭教育知识、改进家庭教育方法,提高家庭教育质量。

学校建立教师与家长的日常联系机制。教师特别是班主任应密切联系家长,做好家庭访问工作,形成家校教育合力,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四十七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以良好的校风、教风、学风在社区内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四十八条   学校依靠镇(街道)、居委会、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校校务会通过,并报晋江市教育局核准之日起实施。

第五十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政策执行。如有抵触处,以法律法规及上级规范性文件为准。

第五十一条  章程的修改,需由学校决策机构或1/3 以上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提议方可进行,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学校校务会通过,报教育局核准。

第五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

 

 (本章程于2017年12月26日经晋江市教育局正式核准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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